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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猕猴 4人获刑并承担收容救治费

【案情】2024年3月至4月期间,董某、刘某等4人到武定县己衣大裂谷国家AAA级风景区域内,通过到山上追赶、撒玉米粒等手段诱捕野生猕猴。被群众发现后,4人藏匿猕猴及工具逃离。

群众报案后,民警赶往捕猎现场,发现藏匿于塑料笼子内的活体猕猴14只。警方迅速展开行动,将4人抓捕归案。经鉴定,案涉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4万元。随后,警方将查获的活体猕猴移交给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收容救护。

案发后,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案件定性、证据收集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及时固定全案关键证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进行初步调查,并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该案猕猴收容救护费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咨询专家意见,经测算,猕猴收容救助、野化放归费用共计2.16万元。

2024年9月,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人连带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助费2.16万元。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董某、刘某等4人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过错程度、认罪悔罪、履行能力等因素,法院就民事公益诉讼与4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4名被告于2024年10月共同支付野生猕猴收容救治费用2.16万元。判决后,猕猴收容救治费用已上缴拨付给相关主管单位。

【释法】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猕猴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生态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既破坏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又损害了生物多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费用。

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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