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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管理办法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

聚焦主动防控 严格制度约束

本报讯(记者 朱丹)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旨在有效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推动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治理目标,该办法将于2025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办法》分4章共26条,对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治理装备、技术路径、治理措施、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有关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在责任体系方面,《办法》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各负其责。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须设专职通防、地质副总工程师,鼓励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突出矿井按规模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工,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4名技术人员和12名防突工。

装备与资金保障上,《办法》要求高瓦斯及突出矿井配备定向钻机等先进设备,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泵站装机能力不低于抽采达标所需流量的2倍。同时,须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并引导建设瓦斯发电站,利用财政补贴形成“以用促抽”良性循环。

技术治理路径上,《办法》提出推行“精排3年、细排5年、规划10年”的超前治理规划模式,明确保护层开采优先原则,不具备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后采用地面井或穿层钻孔预抽,严禁单纯依赖顺层钻孔。强化瓦斯参数测定与防突设计审查,突出煤层采掘遇构造变化时,立即按危险区管理并补充防突措施。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政府需保障煤矿瓦斯防治管理监管人力和资金,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技术会诊。对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煤矿,省级监管部门将约谈企业负责人;发生高值超限或涉险事故的,须经防治能力评估合格方可复产。

《办法》的实施将推动云南煤矿瓦斯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通过制度刚性约束与技术创新应用,全力保障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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