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云)11月24日,《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两件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据悉,为更好地适应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要求,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实地调研,《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分类分级管理和相关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狩猎证核发和猎捕量限额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方式,将现行条例对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繁衍的空间,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建立保护小区等措施予以保护。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制定栖息地保护方案,保护、恢复、改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提升栖息地质量。同时鼓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各界参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小区建设维护。
此次提请审议的《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对基本原则、框架结构、核心条款等都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内容未涉及、表述不规范的内容等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与现行《条例》相比,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以适应信息时代档案工作向数字管理转变的要求,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予以明确。其中鼓励和支持档案机构推进档案数据化、智能化建设;鼓励档案保管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要求档案馆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加强运行维护,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数字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同时,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监督检查”专章,压实档案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