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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饲养野生动物被判刑

【案情】前不久,华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一条线索,在华坪县荣将镇宏地村,有村民在家里养了一只熊。接到线索后,该大队民警立即到举报地点进行调查。经调查证实,华坪县石龙坝镇基佐村村民陈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了熊幼崽一只,喂养在自己家种植基地门口的铁笼子里,当宠物饲养、观赏。

案情查实之后,华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聘请鉴定中心对熊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陈某喂养的熊是亚洲黑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今年8月6日,华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陈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目前,这只黑熊已被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救助,移交至丽江市古城区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站饲养。

【释法】森林公安民警提醒: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任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养宠物要警惕个人爱好与法律许可的边界,切莫因一时兴起随意购买宠物,饲养宠物前一定要多方查询求证,确认是否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避免危害野生保护动物,同时也触犯法律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姜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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