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各路带货主播更是极力宣传推荐。与此同时,有“打假测评”类博主却对其功效产生了质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为此,该牙膏的生产商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产品销量下滑与此有关,便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件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之后,就得被围观、被“品头论足”。“说长道短”也是消费监督的一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本案例中的博主针对网红牙膏发表意见,就属于正常监督。博主对网红牙膏的“一洗即白”产生怀疑,因为从常理来判断,即便一些牙膏具有一定的美白功效,也是用户长期坚持规律刷牙的结果,绝非“一洗即白”。这种质疑是正常的,在行使消费监督权的合理范围之内,并未对商家构成侮辱、诽谤、诋毁。
固然,消费者或相关博主等不能背离基本事实行使监督权,不能捏造虚假的信息,不能毫无根据地给商家贴负面标签,不能恶意损害商家的名誉、声誉,但另一方面,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监督权也是商家应尽的义务。面对消费者正常的“说长道短”,商家应该反求诸己,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规范营销行为,提升商品或服务质量,拿出令人信服的产品功效证明,为消费者营造更满意的消费环境,减少乃至消除消费者的“槽点”,这才是面对监督和质疑,应该秉持的正确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