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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咋办

【案例】2018年3月,王某与杨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商铺、轿车、挖掘机、旅社等归男方杨某所有,由杨某补偿王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住房、理发店等归王某所有。

2018年3月10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王某财产折价款15万元。此后,王某多次追讨剩余的5万元,但均遭到杨某拒绝。于是,王某将杨某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杨某辩称:离婚时把能变卖的都变卖了,凑了15万元给女方。之后,孩子生病,又取了5万元现金给女方,20万元已经支付完了。但是,杨某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由杨某支付王某财产折价款5万元。

无独有偶。2020年4月,黄某与张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女方张某所有,黄某自愿放弃分割;共同债务55万元由张某负责清偿其中的47.5万元,黄某负责清偿7.5万元。

离婚后不久,黄某以按揭贷款根本没有40万元,仅是26万余元为由,将张某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补偿自己财产折价款14万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26万余元仅为本金,剩下的是159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30万元按揭贷款是黄某到银行办理的,其是知道且应该知道贷款明细的。现黄某主张让张某补偿其财产折价款14万元,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黄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该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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