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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藏风险 小心赔了房子又折钱

【案例】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多起因“借名购房”引发的纠纷。

吴某甲与吴某乙系亲兄弟关系。2008年,吴某乙的工作单位组织职工在曲靖市沾益区某小区团购住房,吴某甲与弟弟商量,自己以吴某乙的名义购买该小区的住房。吴某乙同意了。随后,吴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于2008年12月15日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住房1套,购房款14万余元由吴某甲出资。

其间,吴某乙与赵某于200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为明确“借名购房”事实,2012年3月31日,吴某甲和妻子钟某,与吴某乙、赵某签订合同一份,明确该房屋是吴某甲出钱购买,吴某乙主动放弃名额。双方还约定,之后将房产过户到吴某甲名下时,吴某乙、赵某不得收取任何过户费及购房名额转让费。

2014年2月18日,吴某乙、赵某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证上载明,该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2020年8月21日,吴某甲突发疾病去世,其妻钟某多次找吴某乙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事。因赵某要求对其进行过户补偿,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不得已,钟某和吴某甲的母亲尹某、儿子吴小某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其3人,由吴某乙、赵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不要以为“借名购房”的风险仅在“借名”一方,“被借名”一方的同样也有风险。2014年7月8日,敖某甲、李某因购买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经审核后,敖某甲、李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人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发放了贷款。之后几年,该贷款一直按时偿还。

但2020年5月15日后,该贷款就开始拖欠,最后不再还款,银行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办理案件送达时,敖某甲陈述,其和妻子李某实际是“被借名”购房一方,实际购房的是其哥哥敖某乙。某银行放款后,一直是由敖某乙在偿还着银行的按揭贷款。但2020年5月15日后,敖某乙开始拖欠还款,为这事兄弟二人已反目成仇,谁也不愿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经法院传票传唤,敖某甲、李某拒不出庭应诉。该案经依法审理后,法院判决由敖某甲、李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0余万元;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释法】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既是社会的道德准则,也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借名购房”可以规避某些规定或条件限制,买到购房者认为实惠的房屋,但“借名”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诚实原则,购房的出发点发生了偏差,而其后的事情能否按照原来设想的进行,也完全取决于“借名”或“被借名”方能否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

若一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到时另外一方虽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诉诸法律最后得到救济,但经历的波折、承担的诉累与“借名”获取的优惠对比下来,也是得不偿失。更有甚者,如果“借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将导致整个合同都无效。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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