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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挡光引纠纷 业主拒交物业费成被告

【案情】卢先生在昆明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2011年入住后,他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2019年11月20日,卢先生的邻居向物业提交装修申请书,打算改造自有花园,并准备在花园内修建围墙防止偷盗。物业公司同意了邻居的装修申请。

卢先生认为,加高的围墙影响了自家的视线和采光,于是向物业公司、城管部门反映,但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19年11月25日,卢先生自行拆除了邻居建盖的部分墙砖,双方也因此发生纠纷。

卢先生说,物业公司对业主建盖围墙的行为不予制止,对车辆停放管理不到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拒绝交纳物业费。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3月8日,昆明福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卢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费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取得对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资格,并与卢先生等小区业主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卢先生与隔壁业主因建盖围墙问题发生纠纷,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制止,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处理,未能全面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应减免相应物业费。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卢先生支付物业公司2018年度物业服务费3689元,2019年1月至10月、2020年8月至12月物业服务费4612元,共计8301元。

【释法】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成璐表示,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内容的扩张或限制,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相互之间应该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是否侵害相邻权益,需要考量不动产所在地的客观实际情况及环境基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些业主认为,只要物业公司没有给出让双方满意的处理结果,就属于不作为,业主就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其实不然。如果业主不遵守管理规约或违反法律法规,物业确实应当履行管理义务,可以进行劝阻、要求整改,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职责,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则无权拒交物业费。毕竟,物业公司不是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其没有行政执法权。

当遇到物业相关问题时,业主应依法寻求有关部门协助,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业主间发生纠纷时,物业服务人员也应当从中妥善调解,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一起美化社区生活。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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