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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案情】李女士和木先生曾是同学,2014年,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的两年内,李女士辞职在家抚育孩子、照顾家庭,没有外出工作。

2021年5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2022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又撤回起诉。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李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与木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并向木先生索要“青春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木先生也同意离婚,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也依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合意一并判决。

该案中,李女士婚前、婚后均在外工作,自女儿出生后,其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两年内未继续工作,因而没有收入,木先生应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及木先生收入等因素,法院酌定经济补偿金为1万元。

【释法】该案法官指出,李女士主张的“青春损失费”,实质上为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时,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是享有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该案中,李女士在女儿出生后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木先生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的平等与公平。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婚姻中,不能因为感情破裂,便觉得所托非人,过去的一切都不值得。“青春”不是损失,而是夫妻双方对美好爱情和美满家庭的同等付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的理念,重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对于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这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并从法律层面保障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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