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6月3日8时许,山某牵着自家饲养的两头毛驴放牧,途经村民方某家房前的水泥路(宽约4米),又转过方某家房子,前行约54米来到一块荒地。
山某把大毛驴拴在荒地中的炉子上时,小毛驴顺着来路往回蹿,刚拴在炉子上的大毛驴见小毛驴往回蹿,便拖着炉子也跟着往回蹿。铁铸的炉子撞在水泥路上发出刺耳声响,毛驴受惊后越蹿越快,将在水泥路上来不及避让的方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方某于当日9时许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毛驴拖着炉子往回蹿的过程中,炉子撞击地面发出的声响较大,方某听到后在宽约4米的水泥路上却未能及时避让,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由方某承担20%的责任,山某承担80%的责任。判决毛驴饲养人山某赔偿死者方某的母亲李某各项经济损失767057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农村饲养牲畜很普遍,因饲养牲畜致人损害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饲养者要依法饲养和管理牲畜,在牲畜出门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注意避开人员密集的地方。对饲养的牲畜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及时进行赔偿。闵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