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姜某与饶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饶某应于同年11月1日前偿还姜某借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饶某迟迟未履行义务,姜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月4日,法院执行干警联系饶某,依法向他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查控发现,饶某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型汽车,但饶某表示会自行处置车辆,愿意履行判决。鉴于其态度较好,执行干警同意让其自行处置车辆后筹钱缴纳案款。
此后,饶某让其父亲将其名下登记的小型汽车以19万余元出售,其中8万余元用于还车贷,剩余钱款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到法院配合执行。法院对饶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饶某的行为已涉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今年3月,法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武定县公安局,建议对饶某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再次联系饶某,责令其到法院配合执行,饶某迫于压力,于3月17日主动到法院,针对其私自处置名下财产但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法院对饶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
同时,法院干警多次向饶某阐明拒不履行义务面临的严重后果。面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饶某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愿意履行义务,随即主动履行11万余元。经双方协商剩余本金及利息自4月起每月还款,至此,案件顺利执结。鉴于饶某主动履行大部分款项,在被拘留12日时,法院提请提前解除拘留。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案件当事人,务必记住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一定要认真、积极履行,否则将面临被罚款或被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该案通过“强制执行+刑事追责”的组合拳,既破解了执行难问题,又维护了司法权威。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