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期,原告葛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沈某购买4盒保健品,支付价款2200元。葛某签收商品时,要求快递员现场拆包并全程录像,随后拆开其中一盒保健品外包装,发现商品外包装仅有外文标识,未标注任何中文标签及说明。
为进一步确认产品质量,葛某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食品中含有“他达拉非”成分。鉴于上述情况,葛某以涉案保健品系“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退还货款2200元、支付检测费用,并按照货款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
【释法】腾冲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与沈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沈某提供的商品无中文标签,无法证明已通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亦无相关厂商备案注册信息,且含有禁止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葛某主张的10倍赔偿金,庭审多项细节显示,葛某的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购买商品时,面对沈某关于其是否为“打假”人士的询问,葛某未予正面回应;收货时要求快递员拆包录像,未与沈某协商退货便直接起诉索赔;部分商品赠送他人却未能提交食用后不适的就医证据等。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定葛某购买商品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惩罚性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其主张的10倍赔偿诉求与立法精神相悖,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沈某向葛某退还货款并支付检测费共计2700元,驳回了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