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辉
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而针对部分法院仍然存在着年底不立案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级法院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
法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审判,法官最根本的职能就是断案。按理说应当与其他行业一样,除了法定节假日,一年到头都要正常“营业”,不断地受案、立案、判案才对,怎么还会出现年底“打烊”“谢绝惠顾”的情况呢?难不成有的法院也要如过去农闲那样“猫冬”?或者可能是受某种绩效考核指标的因素影响,怕案件“跨年”影响年终工作考评?对此发布会没有透露,外界也不得而知。但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所谓“年底不立案”都是不应该存在的,它违背了最高法“有案必立”的工作要求。近年来,最高法全面推进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全国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部分法院“年底不立案”的土政策、“潜规则”,显然与此要求相悖。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部门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人们“年底不起诉”,或是对其合理的诉讼请求给予各种限制。部分法院“年底不立案”,有案不立、有诉不理,不仅损及当事人诉权和利益,也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求相悖。
毋庸置疑,法院年底不停立案,司法才更加规范,法治才更有力量,而公平正义才能更快到达、更加温润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