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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低门槛倒逼防范高壁垒

木须虫

近年来,摄像头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很多人在家中安装了摄像头。然而,这一市场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他们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并控制家用摄像头,将监控摄像头改装成偷拍设备,出售扫描破解摄像头软件,或将摄像头偷偷安装到宾馆房间、出租屋等场所,并将偷拍到的隐私画面进行售卖牟利。国家相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加大对偷拍及非法销售相关设备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违法成本、传播渠道、需求市场等原因,偷拍问题禁而不绝。

偷拍对于公民隐私安全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因为技术、经济门槛的迅速下降,隐私保护失却天然壁垒,固有的保护手段逐渐失灵;且在非法利益的诱导下,偷拍多发频发。如何有效防范偷拍行为,恐怕不能止于犯罪的末端打击,还须前端多个层面作出调整。应聚焦偷拍灰色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对症下药,构筑更严更高的防范壁垒,多管齐下,提高公民隐私安全保护的稳固性、可靠性。

首先,从源头上规范视频监控器材的生产、营销与信息网络传播。偷拍泛滥与视频监控器材无序生产、销售有直接关联,特别是视频监控器材的微型化、智能化限制不足,并且在网络上无序销售,助推了偷拍偷窥的便利性。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监控、拍摄器材设备的等级标准,对这些设备特别是对小微型智能监控设备的生产、营销、入网等,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以及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购买获取、使用、入网门槛,对违反者重处重罚,让偷窥器材无“孔”可入。

其次,大幅提高偷拍偷窥行为的违法成本。目前对偷拍的处理,普遍适用的只有《治安处罚法》,违法成本明显畸低,哪怕是情节较重,也只是十日以下的拘留。而一般情况下偷拍行为相当隐蔽,有不少还是通过网络技术入侵的方式,严重侵犯了被偷拍对象的合法权益,如果处罚较轻的话,法规的威慑力就不足。有必要加快推动偷拍偷窥行为的入罪入刑,让偷拍偷窥成为不能轻易逾越的红线。

再次,需强化第三方对公民隐私安全的保护。已生效的《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偷拍相当多发生在旅馆、浴室、商场更衣间等私密场所,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应当对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承担保护责任,但具体的规定还有待细化。要将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责任引入到行政监管中,倒逼旅馆、浴室、商场更衣间等场所建立反偷拍的检查和技术防范机制;此外,监控App是技术偷窥的高发地带,各类App平台应尽到隐私安全保护的义务,筑牢技术防护的防火墙。

最后,阻断偷拍侵犯隐私信息的网络传播。偷拍往往与网络涉黄的信息交易有密切关联,还应持续加大网络涉黄信息的监控、清理和打击力度,铲除网络涉黄土壤,依法从严惩处通过网络传播、交易涉黄和侵犯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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