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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

舒爱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进行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

男女平等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历来是党和政府坚持的劳动保障原则,也是各用人单位应该遵守执行的法规要求。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工就业、设岗定职中,明面说是一视同仁,暗地里却各种设卡,种种隐形歧视,犹如看不见的“软刀”,切掉了女性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女性就业中的“隐形门槛”可谓是花样翻新,甚至很奇葩。据报道,有不少企业在招聘时会侧面了解女性的婚恋计划、生子打算;有的单位在招工启事中刻意用所谓“能吃苦耐劳”“有抗压能力”“胜任高强度工作”等字眼……所有这些,或让女性陷入尴尬,或令她们望而却步。

就业的“隐形门槛”,让本就因为供需不平衡不得不面对各种严格挑选的女性求职者们,输在诸多不合理的起点上,进而失去难得的就业和劳动机会。而在这些隐形歧视面前,有不少女性要么选择隐忍,要么不知道怎么维权,在事业受挫的同时,心灵和精神也受到伤害,因此变得更加自卑而无助。

劳动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获得收入、保障生活的途径。世界上很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对女性就业、从政、创业等采取了解放的态度、宽松的政策和帮扶的措施,目的就是让她们能够和男性一样平等获得机会、享受资源、参与社会、体现价值。我国更是如此,无论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还是《劳动法》,都对女性就业的公平权益做了明确规定,这是保护女性社会地位、保障就业公平的应有之义。

民生无小事,权益须维护。一方面,女性劳动者要向各种就业隐形歧视毫不犹豫地说“不”,敢于抵制和斗争,并通过合理方式取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强化行业监管,严格履行执法义务,对女性就业中的隐形歧视现象及时发现、严厉打击,以法规的硬性约束和刚性治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换来女性权益保障政策的平稳落地,让就业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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