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观点视点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大观微议

“反向抹零”行为应制止

廖卫芳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买卖交易中,消费结算时出现几毛几分零头是常见现象。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往往会选择“让利”给消费者,把几毛几分的零头给抹了。但有一些经营者却不这样做,而是采取“反向抹零”的做法。比如近日在浙江慈溪,消费者蒋先生实际消费1011.80元,但经营者却向蒋先生收取1012元,不仅没有“让利”,反而多收了0.20元。虽然只是区区两毛钱,但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违商业道德,而且也涉嫌违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这里所说的“计量正确”,其实就是指“分角不得随意抹零”。可见,经营者“反向抹零”已违反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要遏制这种消费侵权行为,还需多方发力。首先,监管部门要发力。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对经营者是否存有“反向抹零”行为进行明察暗访,督促经营者“按实结算”。其次,执法部门要发力,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责令停业整顿等多种处罚机制,让无良经营者承担应有代价。还应加强教育和引导,开展对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让经营者通过自身的服务水平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赞誉,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形成良性竞争的生态。

  • 报脚

  • 报头

  • 驰而不息强农惠农

  • 让“躺平式”干部躺不住

  • 不可纵容“老好人”

  • “反向抹零”行为应制止

  • 落实医检互认有必要

  • 直播电商的本质是信任经济

  • 微看点

  • 乡村文化短视频有拓展空间

  •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