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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权益不可“短斤少两”

杨朝清

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

短则一个多月长则两三个月的暑假,不仅为在校生提供了一个放松休假的机会,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接触社会的契机。对于企业而言,暑期工不仅能够有效纾解“用工荒”,也能够降低用工成本。

看似互惠双赢的暑期工,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风险。一方面,许多暑期工大都依靠口头承诺和约定,没有签订书面的契约和协议;另一方面,暑期工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规范和保障暑期工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虽然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者提供不定期劳务,但依然受到《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暑期工并非“待宰的羔羊”,他们的权利和尊严,同样需要尊重与呵护。

对于暑期工而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思维,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懂得建构协议、保全证据,从而让维权之路更加顺畅。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暑期工并非累赘和负担,而是为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那种利用在校生求职心切、不择手段钻法律空子的不良企图和行为,应得到相应的治理惩罚。只有实现多部门打破条块分割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齐抓共管、协同治理,暑期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才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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