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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勋祥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这一重要讲话是自2005年发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2010年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意见,2023年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意见及配套措施后,又一重视、全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稳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预期。市场经济是信心经济,我国将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创造的社会财富是国家财富的组成部分。须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政府建立基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原则的相应制度、监管架构,有助于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建立有助于民营企业低成本有效维权的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要挟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避免民营企业被打击报复。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的强大能量。

民营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必须保障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严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权,民营经济人士才有安全感,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才有坚实基础。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的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历史上曾经有过不规范行为的民营企业,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杜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变相侵犯民营经济财产权行为,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激发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活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能量。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民营企业家要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在制度上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好坏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政府氛围,营造遵纪守法和崇德向善的企业氛围,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对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和事要严厉查处,严肃问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享有异议、申诉、行政复议等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政府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

[作者系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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