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溪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稳中求进、因地制宜”的农村工作基调,凸显土地制度创新对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回溯历史,1951年颁布的《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边疆治理与民族关系复杂背景下,以“慎重稳进”为原则,开创分区分类的差异化改革模式。其治理智慧与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民族共同繁荣的时代要求深度呼应,为新时期边疆地区统筹发展与安全提供了深刻的历史镜鉴。
《办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明确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云南地处边疆且多民族聚居,改革路径不同于其他地区。1950年2月云南全境解放后,省委提出“加强团结建设新云南”的方针,未立即推行土改,而是先行开展剿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为改革创造条件。经过一年调研试点,省委确立“慎重稳进”总体方针,决定采取分区分类的渐进式改革策略。1951年8月通过《关于全省实施土地改革的计划》,同年11月1日正式颁布《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第一条即明确土改根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具体来说,有以下这些方面:
土地没收与征收政策。对地主占有的土地及多余生产资料实行无偿没收,但保留其居住房屋。祠堂、庙宇、学校等机构的农村土地予以征收,其原有公益事业经费由当地政府另行筹拨。《办法》特别注意阶级区分: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全部土地财产;保护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对其出租的小量土地原则上保留,特殊地区经批准可征收部分或全部。
土地分配原则。没收征收的土地除依法收回国有者外,由乡农民协会接收,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公平合理、团结互让、满足贫雇农需求、照顾原耕”原则统一分配。主要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同时照顾部分缺地中农,对地主也分给同等一份土地使其通过劳动改造。分配采取“抽补调整”方法,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位置远近和人口统一分配,既保证贫雇农基本需求,又不损害中农利益。
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作为多民族边疆省份,《办法》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及边疆地区采取更为慎重缓和的方式。对部分社会发展滞后、阶级分化不明显的民族地区,不进行内地模式土改,采取“直接过渡”等特殊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强调本民族群众自觉自愿原则,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领导运动。
农业生产资源的配套处理。对山林、鱼塘、茶园、果园等资源,按照有利于生产原则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或由乡、村农民协会组织集体经营。农田水利设施随土地分配确定所有权与使用权。没收地主的耕畜、大型农具及多余粮食、房屋,优先分给贫苦农民,力求配套分配。
组织实施与法律保障。土改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同时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土改法庭)惩处破坏分子、处理纠纷。运动经历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征收、分配果实、复查总结等阶段。划分阶级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分配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从法律上确认农民土地所有权。
《办法》的历史意义
彻底废除封建剥削,解放农村生产力。改革前云南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封建地租剥削沉重。《办法》以法律形式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农民成为土地主人,极大激发生产热情。这一变革铲除了封建剥削经济根基,为农村生产力发展开辟了新道路,为农业合作化与国家工业化积累了原始资本。
重建农村阶级关系,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土改不仅是经济变革,更是深刻社会革命。《办法》通过发动群众、划分阶级、分配土地,彻底打破农村封建统治秩序。地主阶级权威被摧毁,贫雇农成为农村新主人,中农得到团结,形成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新社会结构。这一过程将广大农民团结在新生政权周围,强化了党对农村的领导,为社会主义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动边疆社会进步,增强国家认同。云南民族众多、社会发展不平衡,《办法》坚持分类指导,在民族地区采取慎重和缓政策,注重团结民族上层与发动群众相结合。土地改革的完成使边疆少数民族农民获得土地,这不仅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更让少数民族群众感受到民族平等和祖国温暖,强化了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有力维护了边疆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2025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云南博物馆开展党史大思政课的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KPJ2025064)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