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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在酒店坠亡 酒店是否担责

【案情】李某酒后入住腾冲市某酒店,次日凌晨从住宿的房间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他杀情况。李某家属认为,该酒店房间窗户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能有效保障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且工作人员在李某坠楼后未及时查看,耽搁了抢救时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起诉请求判令酒店赔偿损失64万余元。被告酒店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李某为高空坠亡,排除他杀。李某系主观原因自行攀爬导致坠亡,酒店在李某酒后坠亡事件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警方现场勘验笔录,李某入住的房间有两道窗户,两道窗户的下端距房间地板均为150厘米,窗户均加装了限开器,窗户最大开口仅宽30厘米。根据该窗户设置,普通身高的成年人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从窗户意外坠楼的可能。同时,在发现李某坠楼后,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120及110,其采取的处置措施亦无过错,可认为被告酒店已尽到正常情况下应注意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由于李某坠楼死亡与被告酒店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家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经营管理或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结合具体情况判定,比如是否对意外的发生具有预见能力、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符合行业的基本服务准则、是否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同时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酒店经营者已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且损害的发生超出了其预见能力范围,可确定经营者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酒店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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