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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走使用他人账户资金也属盗窃罪

【案情】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盗窃罪案件,多名被告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从盗取、捡拾的手机账户内转走资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4年6月26日,受害人陈某某邀请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到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又邀约被告人谢某某前来吃饭喝酒。两被告人趁陈某某不备,将其持有并使用的一部黑色手机盗走,通过短信验证码解锁的方式,将陈某某手机内的5000元钱转到被告人谢某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2024年6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到银行取出2000元现金分给杨某某,后两人将盗窃来的财物挥霍,被告人谢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拿给家人使用。

2024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公路边捡得受害人李某某遗失的手机一部。由于李某某未设置手机解锁密码,两被告人查看李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并尝试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成功后,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分5次将李某某微信钱包内的1万余元转入二人微信账户。二人随即删除李某某微信交易明细、退出微信登录并格式化手机,随后将手机卡拔出后连同手机一同丢弃。当日,李某某报警。2024年2月1日,张某某、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例中,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对上述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释法】法官提醒,擅自将他人账户资金转走使用也属于盗窃罪。个人在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各类软件时,要增强防范意识,注意设置安全密码并妥善保管,时刻保持警惕,留意账户动态。对于已经开通支付功能的手机终端,不能轻易交给他人使用,如若必须交由他人操作也要注意可能面临的支付风险,警惕新型盗窃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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