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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穿透式审查”遏制虚构债务损害企业权益行为

【案情】2018年,杨某以5份借据和相应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冲某房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偿还借款626.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某房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杨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杨某申报的债权存在重大疑点,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院调取关键证据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来,杨某虽向该公司转账11次,转账金额达1463.6万元,但其中超893万元资金实为该公司先转入杨某账户,再由其转回公司账户,形成“资金闭环”。除一笔570万元转账为购房款外,其余款项均无法证明真实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其转账款项性质存疑,亦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该案再审通过全面审查资金流向、引入破产管理人专业核查,有效破解原审中因被告缺席导致的证据盲区,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穿透式审查”的严谨态度,有力遏制了通过虚构债务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司法范本。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行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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