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专题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案情】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近期在对红塔区工业园区巡查时发现,某空地上有气味刺鼻、带颜色的不明液体淤积、流淌痕迹,该局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

经追根溯源查明,这是红塔区某永生花制作公司在厂房搬迁过程中,对永生花生产废液防治措施不当、未按规范操作,导致装有生产废液的罐体倾翻,罐体内不明废液全部流淌至园区空地上造成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规定,经取样检测,该公司所倾倒的生产废液及废液沾染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为防止污染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督促该公司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处置机构对空地上的废液及生产废液沾染物全部进行规范处置。经统计,此次流淌至空地上的废液及废液沾染物约310.1吨,其中废液12.08吨、废液沾染物298.02吨,处置费用合计118.60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该公司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该局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释法】该案是一起因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导致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管继方

  • 红河州:强化审计监督 守护碧水长流

  • 报头

  • 红河州评定2025年优秀审计项目精品

  • 法院“穿透式审查”遏制虚构债务损害企业权益行为

  •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需备案

  • “刷单炒信”属非法经营行为

  • 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 警惕客服“善意提醒”

  •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