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丽江市古城区内10余家客栈为提高订单量获取利益,联系刘某、吴某,雇佣二人组织“刷手”在各主流网络平台上,通过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以提高客栈在网络平台上的用户评价和平台排名。
交易完成后,各客栈以每单5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等二人支付佣金。截至案发,刘某等人为10余家客栈刷单达1万余单,非法获利超过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吴某二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刘某二人提起公诉后,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受理线索后展开立案调查,发现涉案10余家客栈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刷单炒信”行为对商品及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受行政处罚。行政检察部门决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涉事客栈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加大对辖区住宿服务行业管理力度。
为进一步厘清问题,推动古城营商环境整治落地落实,近日,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区委网信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代表受邀参加听证。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刘某等人“刷单炒信”案的基本情况,参会人员围绕案情展开深入探讨,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就依法履职、实施行政处罚及约谈教育等方面各抒己见,并就行政处罚后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达成共识。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规定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编造用户评价,采用伪造口碑等方式进行营销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姜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