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随着野生菌高产期到来,昆明木水花野生菌交易中心附近的几家餐馆生意异常火爆。一些外地游客吃完后还想打包带走,商家会明确建议:见手青类菌子不建议外带。商户表示,这类菌子带回去如果加工不当,食用有风险,也许会导致不良反应,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对于一些执意要外带的客人,有的商家要求客人签下免责协议。这份免责协议书强调消费者自愿从餐厅打包带走野生菌,野生菌离店后,因储存、加工、食用不当等任何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该协议从消费者取走野生菌起生效。商家表示,准备这份协议的目的,就是阻止消费者打包外带野生菌菜品。
【释法】这样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有香认为,这类免责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要明确经营者是否尽到了食品安全责任,并对消费者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保证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是经营者本身就应尽到的责任,以书面形式试图免除经营者自身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或免除经营食品安全,导致损害赔偿的条款、协议均是无效的。但如果经营者尽到了食品安全责任,如菌类彻底煮熟、留样检测合格,已通过书面、口头形式告知食用方法及储存要求,协议内容未排除经营者基本义务,仅针对离店后风险进行分配,协议条款目的并非试图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那么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免责协议也可能是有效的。”何有香表示。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