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昆明一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报警称,该小区里有业主私自使用楼道消防用水。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因为该楼层没有水,装修工人为图方便就取用了消防用水。
了解情况后,民警联系上户主,对装修工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法律宣讲。消防栓是扑灭初期火灾的关键设备。擅自取用消防用水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影响消防栓的正常使用,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该业主表示,已意识到错误,愿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
【释法】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仕杰表示,业主为了装修方便,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而后使用消防水源还涉嫌盗用了城市公共供水,同时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有权责令业主限期改正并对此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以昆明市为例,按《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罚款金额可在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若盗用消防水源导致重大火灾无法扑救等严重情形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装修过程中应使用合法水源。若暂未达到通水条件的,应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反馈,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安排临时用水。若发现他人无正当理由擅用消防设施或使用消防水源的,可向消防部门或城管部门进行举报。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