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朱某将未能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的黄某、岩某等3人带至外省驾校进行培训,由案涉驾校统一教授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作弊方法。黄某、岩某以作弊方式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结合这些情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有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组织、参与实施前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谢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