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11月,郭某应舅舅沈某请求,到山上为其搬运木材,在帮忙搬运木材时不慎摔伤身亡。事后,双方亲属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郭某舅舅之子沈某某代父亲赔偿郭某家属38万元。因沈某某支付20万元后拒绝支付余款,郭某家属将其诉至法院。
诉讼中,沈某某辩称自己事发时不在场,也并非事件当事人,虽然自己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系被郭某家属强迫签订,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而且事发后自己已自愿补偿郭某家属20万元,已补偿款项不要求郭某家属退还,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为沈某帮忙搬运木材,属义务帮工行为。其因操作不当受伤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计算,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金额约占总损失的30%,与本案的过错责任相当,协议并未显失公平。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代父亲签订赔偿协议,且协议经多方协商,无欺诈、胁迫情形,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合法有效。郭某因义务帮工受害的赔偿责任已转化为其家属与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沈某某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结合沈某某预支费用及郭某家属自愿放弃部分请求,法院最终判令沈某某限期支付郭某家属补偿费14万元。
【释法】生活中,亲属间出于情分代为赔偿很常见,但自愿代偿既是情义,更是责任。一旦书面签字确认,即构成法律义务,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在签订类似协议时,建议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见证,或者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避免后续纠纷。代偿人在代偿签字前也务必三思,应充分评估履行能力。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