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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违反“一对一”承诺 消费者要求退款获支持

【案情】2022年11月,昆明的余女士花2988元与湖南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短视频运营培训合同。合同签订前,该公司向余女士承诺,该课程由老师微信“一对一”教学,学习7天不满意可全部退款。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安排余女士入学,并指定了吴老师进行教学。但后续安排的授课老师并非吴老师,也不是微信“一对一”教学,而是将提前录好的课程发给多人观看。

签订合同第二天,余女士了解到实际上课情况后,立即提出退款要求,但该公司拒绝按之前的承诺全部退款,经反复协商也只愿意退给余女士5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先前的承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据此,余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此笔款项。后经调解,该公司为余女士办理了全额退款事宜。

【释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该公司不对余女士进行退款的行为违反该条规定,应按规定为余女士办理退款事宜。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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