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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购烟叶涉嫌非法经营

【案情】近日,新平县公安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侦破一起特大非法收购初烤烟叶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初烤烟叶62420公斤,涉案总值219万余元。

2月26日,新平县公安局得到线索:320国道附近有人非法收购初烤烟叶。获取线索后,该局在玉溪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协助下,立即联合新平县烟草专卖局,派出联合执法组到实地走访调查。经不断摸排,联合执法组发现非法收购烟叶窝点。通过突击行动,联合执法组当场抓获曹某等犯罪嫌疑人3人,查获一大批初烤烟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释法】烟叶属于国家专卖物品,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收购、销售、仓储、运输。只有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才能经营售卖烟草及其制品。烟农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收购站(点)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款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该法第十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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