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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碰瓷”构成诈骗罪

【案情】2021年6月,李某驾驶二手黑色奔驰轿车行驶在广西某路段,趁被害人朱某驾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右转时故意从后方加速与之碰撞,制造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后,朱某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2.4万元(含保险费赔偿2000元)。

尝到“碰瓷”带来的甜头后,李某胆子渐渐大了起来,决心开启“职业碰瓷”之路。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后,李某邀约杨某、印某等人合伙实施“碰瓷”。他们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或与对方协商私了,或恶意利用交通规则营造己方无事故责任的假象,以索要车辆维修费等名义,骗取事故相对方驾驶人、保险公司给付钱款,屡屡得手。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在广西、贵州、广东、云南等地作案10余起,涉案金额近30万元。

2023年4月,李某邀约印某帮其驾驶奔驰车,趁被害人姚某驾驶的拖拉机变道之际,故技重施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对李某的黑色奔驰车进行定损理赔过程中,通过保险公司反欺诈系统查询到该车2021年至今共出险理赔12次,其中有10起事故是与农用车发生刮碰,且奔驰车刮碰部位均是左前轮胎及侧面倒车镜附近,受损部位基本相同,与常理不符,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后,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印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诈骗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印某、杨某诈骗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综合考量本案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释法】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像李某一样驾车“碰瓷”的人并非少数,犯罪分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不仅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而且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不可控的风险,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体系。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即使很多被害人感觉到对方可能故意“碰瓷”,但基于害怕麻烦的心理,急于了事离开,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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