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金某与毛某系朋友。2007年,毛某向金某出具一张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金某24.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肆仟元整,此款在2008年4月30日前还清。”2020年12月,金某向毛某讨要上述欠款,但追讨无果。2023年,金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毛某归还24.4万元借款。起诉时,金某提交了毛某出具的借条、案件调查笔录、短信截图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借条确实为被告毛某所写;调查笔录因被调查人未出庭做证,无法审查核实;短信截图为原告金某单方编辑,无证明力;出庭证人对二人争议的事实不清楚,相关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此外,金某对双方的交情及借款的陈述有违常理,对借款逾期近15年才起诉的解释也不符合情理。对于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仅是其单方陈述,无相应证据印证。
法院认为,虽然借条证明了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但金某未能提供借款实际已交付给毛某的充分证据,未完成举证责任,属于举证不能。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释法】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及其他可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汇款凭证、取款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官提醒,大家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注意保存交易明细、交付记录、聊天记录及其他与借款事实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减少败诉风险。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