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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烟花时烧伤手 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2023年1月,7岁的小陈透过家中窗户,看到11岁的小唐和8岁的小李在楼下燃放烟花,便下楼参与其中,监护人均未在场。3个孩子把烟花里的火药倒出来凑成一堆,小陈用两个小伙伴带来的打火机凑近火药堆点燃,致使右手烧伤。随后,家长将受伤的小陈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陈右手二度烧伤,并留下无法自然愈合的永久性疤痕。小唐和小李的监护人在事发后未垫付1200余元医疗费用。

小陈的家长认为,孩子年龄尚小,事发时几名家长都不在,自己有一部分责任,但另外两个孩子的家长也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小唐和小李的家长则认为,小陈是自己点燃火药堆的,其行为与自己的孩子无关。经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仍然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烟花爆竹中的火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中的易燃易爆品,事发时的烟花爆竹和打火机均系被告小唐、小李所带,且事发时火药被从包装中拆除堆积,虽然点燃火药的行为系原告小陈所为,但二被告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由于原告小陈与二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由二被告的监护人对侵权结果承担责任,且由于二被告的监护人在本案中未尽到监护职责,不符合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原告小陈的监护人亦未在场,其监护人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认定由被告小唐、小李各自承担40%的责任,原告小陈承担20%的责任,并由监护人按上述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小唐、小李的监护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小陈道歉。

【释法】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泽齐表示,此类侵权损害赔偿事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当发生此类人身侵权损害事件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第一时间将受损方送医治疗,在正规医院做好伤情诊断和伤情鉴定。同时,主动承担起应负责任和应尽义务,与医院积极对接,与受损害方做好沟通。刘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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