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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见义勇为法治环境

程汉鹏

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医疗机构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有的因为救助成功,获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称赞和广大公众的好评,但也有医师因为救助失败,遭到了患者家属的恶评,甚至被告上法庭,追究其相关责任。因此,《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了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更是对人们善心的保护。

其实,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急救不担责”并不是孤法。《民法典》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些省份出台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也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预见,在《医师法》相关规定的保证之下,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参与紧急状况下的医疗救助会更有底气。进一步看,允许和鼓励比平民百姓懂得更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医师参与急救,也有助于营造尊重科学、尊重医师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国内各地先后出现多起救助被讹事件,公共舆论普遍认为,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者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建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

诚然,制度设计等保障机制无法超出公序良俗而存在,但在社会变迁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时,公权力应当秉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匡扶社会道德,多层面维护和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就此而言,正式通过的《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承载和映射出良法善治行为的持续落地。毋庸置疑,让医生救助他人无后顾之忧,才可“该出手时就出手”,那些陷入危境的民众可多一点生机,全社会可多一份安全感与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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